一、礦井“四量”劃分規(guī)定
1.開拓煤量:開拓煤量系指已完成開采所必須的主井、付井、風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或稱中央石門)或采區(qū)石門、集中運輸大巷或運輸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區(qū)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總回風道等的開拓、掘進工程所構成的煤量。
2.準備煤量:準備煤量系指在開拓煤量范圍內已完成開采所必須的采區(qū)運輸巷道、采區(qū)回風巷道及采區(qū)上、下山等掘進工程所構造的煤量。
3.抽采煤量:通過抽采后達標的煤量并符合AQl026—2 0 0 6《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
4.回采煤量:回采煤量系在準備煤量范圍內為采區(qū)上、下山、中間巷道(工作面運輸順槽和回風順槽)和回采工作面切割眼四面所切割的煤量,安裝設備后即可正式進行回采。
二、礦井“四量”計算方法
1.開拓煤量=(煤層兩翼已開拓的走向長度×采區(qū)平均斜長×煤層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質損失-開拓煤量可采期限內不能開采的煤量)×采區(qū)回采率。
2.準備煤量=(采區(qū)走向長度×采區(qū)斜長×煤層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質損失-呆滯煤量)×采區(qū)回采率。
(注釋:呆滯煤量----煤炭開采時為了安全,在采面留下不采的那部分,即留下煤柱。有些煤柱是永久性的,有些煤柱是在開采期內臨時性的,呆滯儲量就是永久性和臨時性煤柱的儲量。呆滯煤量是指當下不開采但也未報損的量。這部分量將來要么報損要么開采。煤柱是衡量一個采區(qū)開采率的一個重要標準,也是煤炭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指標。)
3.抽采煤量=(抽采達標范圍面積×煤層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質損失)×采區(qū)回采率。
4.回采煤量=工作面走向可采長度×工作面傾向可采長度×采高×煤的容重×工作面回采率。
三、礦井“四量”可采期計算方法
1.開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開始煤量/當年計劃年產量。
準備煤量可采期(月)=期末準備煤量/當年平均月計劃產量 。
抽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抽采煤量/當年平均月計劃回采產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當年平均月計劃回采產量。
2.新建礦井移交生產時計算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可采期采用移交當時的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和年設計生產能力及月平均設計生產能力抽采煤量和回采煤量可采期計算采用移交當時的抽采煤量、回采煤量和當年平均月計劃回采產量。
3.當礦井的當年計劃年產量超過礦井設計能力時,計算開拓煤量及準備煤量可采期采用當年計劃年產量;當礦井的當年計劃生產未達到設計能力時,計算開拓煤量及準備煤量可采期采用設計能力。
4.集團公司綜合計算“四量”可采期時,公式中的分子分母按各礦井相加之和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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